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7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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