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亭怡選任辯護人陳建宇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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