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0九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丁金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執行時逃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金鐘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丁金鐘繳納上開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現被告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乃先後通知具保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有該署乙○吉己八九罰執字第二六0八號通知二紙附卷可稽,之後該署又拘提被告仍無法拘提到案,有拘票附卷可參。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