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侵占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三七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被告戶籍謄本、送達証書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二日桃檢 盛執 戊八九執助字第一二0二號函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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