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
巷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3,
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