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瑋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瑋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瑋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0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年10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槍砲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虎簡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上揭㈠至㈢之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甲執行刑);㈣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受刑人於
109年11月9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甲、乙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0年10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09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5月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