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國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3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參捌壹壹公克、零點陸玖伍捌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155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3811公克、0.6958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2155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上開案件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因認與該案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無關,故未諭知沒收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3811公克、0.6958公克),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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