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7號聲請人 鄭貴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忠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忠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桃園市忠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9年8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或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市忠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又財團法人桃園市忠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109年8月5日召開第6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經桃園市政府同意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表、會議記錄、桃園市政府109年9月17日函、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在卷可稽。附件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5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仲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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