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鮮鮮文化事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6,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