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錦雲被告曾楚崴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則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錦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本院一○七年刑保工字第六○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曾錦雲因被告曾楚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本院107年刑保工字第60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98號判決將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另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2紙、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各2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執字第2754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97頁、第98頁、第75頁至第96頁、第45頁至第73頁、第9頁至第13頁、第149頁至第151頁、第111頁、第
113頁、第107頁、第109頁、第117頁、第115頁、第12
5頁、第131頁至第135頁、第137頁、第143頁至第147頁、第99頁、第103頁、第101頁、第105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3頁、第155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