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68號聲請人長欣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柏仲┌──────────────────────────────────────────────────────┐│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66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宏維紙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7年8月31日│502,300元│AV0九一0三二│││1│司│壢分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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