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破字第2號聲請人甲○○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准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其住所地係在澎湖縣白沙鄉後寮村後寮195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自應專屬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