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蕭壽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832││├──┼──────────────┼──────────┼──────┼───┼────┼───┤│002│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