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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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寶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堯天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詳如附件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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