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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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湯姆龍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龍文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