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8號聲請人 鄭行健 相對人 鄭孝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父親 鄭遺橋 之除戶謄本。
二、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係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應釋明聲請人請求親等較遠之相對人分擔扶養費用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