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43號聲請人 邱淑英 相對人 李順發 即新莊溫水游泳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㈠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7萬5千388元整(給付項目:退休金)。㈡在資方履行上述給付金額後,勞資雙方同意不再有其他爭執。」之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共新臺幣(下同)175,
388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退休金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9年4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㈠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17萬5千388元整(給付項目:退休金)。㈡在資方履行上述給付金額後,勞資雙方同意不再有其他爭執。」,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節錄頁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75,38
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