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顥舋
徐佳澤王森永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顥舋等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
216、第211條、第212條、第158條第1項等罪案件,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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