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洪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