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8日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59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雖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惟所犯罪名不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舉不予減刑範圍之內,且尚未執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俊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