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22號聲請人 李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109年8月12日117,087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