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5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債務人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文卿 債務人陳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七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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