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4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告 李鍹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3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58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許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