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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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23號原告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李維中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叡 律師被告紙風車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柯一正 被告 張敏宜
林于竣 被告紙風車劇團兼法定代理人 任建誠 被告風之藝術工作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被告正極傳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永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