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商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45號上訴人即原告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RITCHEYDESIGN,INC)法定代理人 艾得菲 (PhilipEllinwood)上訴人即被告 周長正 上列上訴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美商誠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誠翔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未據上訴人誠翔公司繳納;上訴人周長正就關於登報之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上訴人周長正就該部分漏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惠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