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原告日商 可洛米哈特斯 日本公司(CHROMEHEARTS法定代理人MarioLejtman原告美商可洛米哈特斯公司(CHROMEHEARTS,LLC.)法定代理人:MarioLejtman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 律師
謝穎青 律師被告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宗宙 被告 張貴美
林莉華 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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