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47號債權人 賴思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沛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及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雖已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就其餘二項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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