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4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雖係屬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之事件,惟其訴訟標的價額達
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已逾同條第1項所定價額500,
000萬之十倍以上,且被告亦於民國99年1月20日聲請改用通
常訴訟程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