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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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38號聲請人 王智平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父、母││、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6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消債補 字第 138 號裁定(107.09.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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