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聲請人 王詳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智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且本票如有記載到期日,則應自到期日當日或之後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三、經查系爭本票固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月1日,台端聲請狀聲請自「發票日翌日」起算利息,顯於法不符,宜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