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聲請人 任易 即任國光即債務人代理人 廖學能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張皇清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紅色紙張)。│├───────────────────────────┤│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份。│├───────────────────────────┤│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②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