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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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受刑人邱文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7罪,其中編號1-5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6-1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則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