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
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