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一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志明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憲光 右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應就本件股東會於董、監事選舉開票時,有無依「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第四條規定,指定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以及上訴人有無當場異議之事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呂太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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