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7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附民原告 吳碧玲
許芝榛 附民被告 雷保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11號,後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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