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榮杰 相對人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100年9月13日償還,無利息約定,逾期按每月每佰元以參元計算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第二順位100萬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宜蘭縣○○○鎮○○○段││163│田│17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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