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陳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8樓,有被告
戶籍謄本可佐,且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為本件請求,
依契約第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
院有管轄權外,申請人可選擇以貴行總行營業處所所在地或
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被告並未選擇
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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