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85號聲請人 蕭惟誠 代理人 蕭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劉士筠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8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積極成長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24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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