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05號原告AW000-A000000(A男)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
謝恩華 律師被告 周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見限閱卷),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