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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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原告與被告 張璿瀚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9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4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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