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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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92號原告 湯珮如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許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7萬5,312元(計算式:2,661,097元+500,000元+1,714,215元=4,875,
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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