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1049號聲請人 李鴻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小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李鴻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相對人姓名為李小「鳳」。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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