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0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為「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1樓」,依
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佐,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在臺中有居所,本件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