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46號
上 訴 人 劉林錦珠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劉進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玉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