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上訴人即 蘇庚癸 被告被上訴人即 蔡清良 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清良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