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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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30號聲請人 楊正財 (即 黃玉娟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零股12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零股112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零股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