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 田秋堇 代理人 蕭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888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