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主文及事實理由暨所引附件內關於 黃昇宇 之年籍資料及「黃昇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立成之年籍資料及「黃立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黃昇宇」,經查係當時遭逮捕之黃立成所冒名應訊者,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6月13日新北警鑑字第1071124481號函存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296號被告黃立成偽造文書偵查案卷第4頁),被告黃立成上開冒名行為所涉及偽造文書罪犯行,亦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6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是本案被告黃昇宇之年籍資料及「黃昇宇」均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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