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告 劉兆霖 被告 蕭黃寶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6),及其上同段10601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四樓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新臺幣(下同)87,500元(計算式:永樂街61-90號,104年1月-108年5月,共交易兩筆資料;⒈總價1,800萬,面積192.41㎡,約為93,500元/㎡;⒉總價1400萬,面積171.68㎡,約為81,500元/㎡。該地區平均價格為87,500元/㎡)。經核系爭房地交易價格應為5,534,375元【計算式:87,500/㎡系爭權狀所載總面積63.25㎡=5,534,375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5,53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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