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 何麗娟 即被告之母被告 林睦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林睦鈞因犯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7月16日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9年10月16日、99年12月16日予以延長羈押2月。嗣本院於99年12月2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100年
1月26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6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以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珮茹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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